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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2:35:18 GMT -5
赋予新规则以广泛的含义,摆脱了对其他手段中断时效的限制性和难以捉摸的看法,形成了多数派,审判被暂停,以审查对违宪事件进行辩论的便利性和机会,这是一个问题在起草这些简短的内容时,该事项仍有待董事会范围内的解决。 报告部长最初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论点认为,新的法律制度着重将时效中断限制在提出劳工索赔的情况下,排除了补充适用第202条第二款的可能性。民法典。 所提出的反对票最终获胜,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刑法典》第 11 条第 3 款与《民法典》第 202 条第 II 款的规定相一致,其论点载于《民法典》第 392 条判例准则中。本法院的 SDI 仍然健全。-1 [2],尽管该指南是在第 13,467/2017 号法律出台之前发布的。当时还记得,对上述规则的广泛理解已经在 TST 的其他分支机构做出的判决中被接受 [3]。 为了证明当时对《刑法典》第 11 条第 3 款所插入规范的真正含义 电报号码数据 的普遍理解,有必要采用规范解释的系统方法,显然不忽视所用表达方式的语义维度由立法者。 众所周知,词语和表达方式代表了规范文本意义和范围构建过程中的反思起点。尽管字面(或语法)和逻辑的解释方法是理解规范含义的初始参数,但在解释活动需要考虑系统和目的论观点,避免得出结论方面,存在着重要的教义和法学共识这是不合理的或与规范体系的基本假设相矛盾的。 请记住,法律被认为是由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和谐一致的体系:规则、原则和适用的规范性假设。如果缺乏连贯性和和谐性,规范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加剧,造成法律不安全和社会混乱,从而损害国家本身、特别是司法机构的声誉。 还必须记住,教义上的警告是,法律规范是从规范性陈述或法律文本中发展而来的意义建构的智力过程的结果,其对立法者所采用的词语的理解是有限的,而这些要素又与这些词语相结合。和法律方面以获得结果。此外,在寻找规范性文本的含义时,有必要将其与构成其相关法律部门的其他规范相协调,避免矛盾并保持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 但解释法律文本过程中的一套经典方法或标准也需要宪法视角的支持,因为《大宪章》中记载的规范——规则和原则——事实上在宪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律体系 [4],作为其他标准纳入规范体系 [5]的有效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因此,为什么所有法律规范都受到宪法批评,考虑到宪法至上的基本概念,这一活动甚至必须由司法机构的所有机构依职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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